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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下的手令的申請,須經附表7指明為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批准方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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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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