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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如法官 —— (a) 信納 —— (i) 第84(3)(a)、(c)及(d)(i)條所指明的條件已獲符合;及 (ii) 第(5)款所列的進一步條件的其中一項亦已獲符合;或 (b) 信納第84條下的與該材料有關的命令並沒有獲得遵從, 即可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發出手令,授權申請人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及在該處所發現的人及檢取任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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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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