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第85條所訂手令而訂定的進一步條文
第86條
(1) 除第85(7)條適用的手令外,根據第85條發出的手令須 —— (a) 指明申請人的姓名及發出手令的法院; (b) 載有一項陳述,列明 —— (i) 憑藉該條第(6)款而適用的手令條款; (ii) 根據第87條而賦予於指明期間內申請立即交還根據手令檢取的新聞材料的權利,以及該條所規定沒有如此申請的後果。 (2) 執行或尋求執行該手令的人須遵從下述規定 —— (a) 如所進入的處所的佔用人在場,則將該手令的副本交給該佔用人; (b) 如該處所的佔用人不在場,但看似掌管該處所的其他人在場,則將該手令的副本交給該人; (c) 如並沒有看似掌管該處所的人在場,則將該手令的副本留在該處所的顯眼地方。 (3) 如檢取的材料依據該手令須予密封及持有,執行該手令的人須在該手令上作出批註,列明該材料的細節,並須將手令交還發出該手令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