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密封材料有關的程序
第87條
(1) 凡依據根據第85條發出的手令(該條第(7)款所適用的手令除外)自某人處檢取新聞材料,該人或聲稱是該材料的擁有人的人,可於該項檢取3日內向發出該手令的法院申請第(2)款下的命令。 (2) 凡有材料自某人處檢取,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除非法官信納將有關材料作調查之用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他即須命令將之立即交還該人;而法官根據本款作出裁定時須顧及的事宜包括於檢取有關材料時該材料被持有的情況。 (3) 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如法官裁定不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或如沒有任何申請在第(1)款指明的期間內根據該款作出,則有關材料可予以開封。 (4) 為裁定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法官可要求檢取有關材料的人將該材料交予他查驗。 (5) 第(1)款下的命令的申請須屬各方之間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