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有材料自某人處檢取,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除非法官信納將有關材料作調查之用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他即須命令將之立即交還該人;而法官根據本款作出裁定時須顧及的事宜包括於檢取有關材料時該材料被持有的情況。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凡有材料自某人處檢取,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除非法官信納將有關材料作調查之用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他即須命令將之立即交還該人;而法官根據本款作出裁定時須顧及的事宜包括於檢取有關材料時該材料被持有的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