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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有申請根據第(1)款作出後,如法官裁定不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或如沒有任何申請在第(1)款指明的期間內根據該款作出,則有關材料可予以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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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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