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8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8條

第84條的補充條文

第88條

(1) 就由藏於電腦的資料所構成的材料而言 —— (a) 第84(2)(a)條下的命令所具有的效力,如同其為規定將材料以可帶走以及可看見及可閱讀的形式交出的命令一樣;及 (b) 第84(2)(b)條下的命令所具有的效力,如同其為讓申請人取用以可看見及可閱讀形式出示的材料的命令一樣。 (2) 申請根據第84(2)條作出命令的通知書,可藉將通知書交付有關人士、將通知書留在該人的適當地址或將通知書以掛號郵遞方式寄給該人的方式予以送達。 (3) 上述通知書 —— (a) 可藉送達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指的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的方式送達該法人團體;及 (b) 可藉送達予合夥的其中一名合夥人的方式送達該合夥。 (4) 為施行第84條,有關人士的適當地址如下 —— (a) 如該人屬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適當地址為該法人團體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 (b) 如該人屬商號的合夥人,適當地址為該商號的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 (c) 如屬其他情況,適當地址為須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5) 凡申請根據第84條作出命令的通知書已經送達某人,則除非 —— (a) 取得法官的許可;或 (b) 取得申請人的書面批准, (i) 該項申請已遭駁回或放棄;或 (ii) 該人已遵從應該項申請而根據第84條作出的命令。 否則該人不得將與該項申請有關的材料隱藏、銷毀、更改或處置,直至 —— (6)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5)款,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