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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條

第4條

為施行第84條,有關人士的適當地址如下 —— (a) 如該人屬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適當地址為該法人團體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 (b) 如該人屬商號的合夥人,適當地址為該商號的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 (c) 如屬其他情況,適當地址為須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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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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