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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5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申請根據第84條作出命令的通知書已經送達某人,則除非 —— (a) 取得法官的許可;或 (b) 取得申請人的書面批准, (i) 該項申請已遭駁回或放棄;或 (ii) 該人已遵從應該項申請而根據第84條作出的命令。 否則該人不得將與該項申請有關的材料隱藏、銷毀、更改或處置,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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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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