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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9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89條

雜項條文

第89條

(1) 根據本部作出的任何申請的訟費,及依據根據本部作出的命令而作出或將予作出的任何事情的訟費,均由法官酌情決定。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本部任何條文均不得解釋為規定法官在他認為根據本部作出命令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不會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仍須作出該項命令。 (3) 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否則根據本部進行的各方之間的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4) 法院規則可就適用於根據本部進行的法律程序的常規及程序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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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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