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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本部任何條文均不得解釋為規定法官在他認為根據本部作出命令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不會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仍須作出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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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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