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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01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01條

附表的修訂

第10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不時藉憲報公告,修訂本條例所有或任何附表(附表1及9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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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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