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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0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02條

附表1及9的修訂

第102條

律政司司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或廢除附表9的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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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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