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5A條
本條曾於 2026-07-31 修訂
新界的範圍
香港的所有地方,但不包括在緊接1898年6月9日之前組成香港界線之內的陸地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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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