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條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