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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修改

第2條

英國成文法則須予以司法認知為英國成文法則,參閱應用時須對其中的名稱、地點、法院、法庭、人員、人物、貨幣、刑罰或其他事項按需要加以修改,使能適用於香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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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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