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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4條

提述英國成文法則時的釋疑

第4條

凡法律提述任何英國成文法則或其中任何條文、部或部分,須解作提述該法則、條文、部或部分在1994年1月1日或該日之前不時修訂的版本,以及該法則、條文、部或部分在1994年1月1日或該日之前的取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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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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