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任何既適用於香港亦適用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的條例賦予某人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則該權力須解釋為包括 —— (a) 宣布該附屬法例不適用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的權力;及 (b) 分別就香港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訂立不同條文的權力。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條
如任何既適用於香港亦適用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的條例賦予某人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則該權力須解釋為包括 —— (a) 宣布該附屬法例不適用於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的權力;及 (b) 分別就香港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訂立不同條文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