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方面的司法管轄權
第3條
(1) 法院對所有與死者遺產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有關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轄權,並有權對死者遺產授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以及有權更改或撤銷該等授予。 (2) 即使死者並無遺下任何遺產,法院亦有司法管轄權就死者而作出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的授予。 (3) 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將由任何指定國家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所作出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按照本條例第IV部的條文再加蓋印章。 (4) 凡立遺囑人以信託以外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任何部分為並無指明的慈善目的而饋贈或遺贈,則法院在應律政司司長的申請的情況下,有司法管轄權批准將該項饋贈或遺贈按法院認為適當的慈善目的而作處置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