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務官須向稅務局局長提供關於授予申請的資料
第24B條
司法常務官須在收到根據第24條就在2006年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去世的人的遺產而作出的授予申請後1個月內,向稅務局局長提供局長為施行《稅務條例》(第112章)而需要的申請人就該申請提供的資料。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24B條
司法常務官須向稅務局局長提供關於授予申請的資料
司法常務官須在收到根據第24條就在2006年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去世的人的遺產而作出的授予申請後1個月內,向稅務局局長提供局長為施行《稅務條例》(第112章)而需要的申請人就該申請提供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