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的修訂
第49A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就任何國家或地方而言,第(2)款的條件已獲得或不再獲得符合,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該國家或地方的名稱加入附表2或自附表2刪除(視屬何情況而定)。 (2) 第(1)款提述的條件指在本部授予的利益適用於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方授予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時,在該國家或地方相類的利益亦會適用於香港法院授予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49A條
附表2的修訂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就任何國家或地方而言,第(2)款的條件已獲得或不再獲得符合,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該國家或地方的名稱加入附表2或自附表2刪除(視屬何情況而定)。 (2) 第(1)款提述的條件指在本部授予的利益適用於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方授予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時,在該國家或地方相類的利益亦會適用於香港法院授予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