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地獲取或保留死者遺產的人的法律責任
第58條
任何人如欺詐債權人或沒有付出十足有值代價而獲取、收取或持有死者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使到欠死者遺產的債項或法律責任得以免除,該人須因其本身的錯誤行為而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被追訴,而被追訴範圍則以其所收取或到達其手中的財產或他所免除的債項或法律責任,扣減以下項目後所得之數為限 —— (a) 死者去世時就某有值代價而欠下他並無欺詐性的債項;及 (b) 由他作出的付款,而該等付款是遺產代理人可適當地作出的。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58條
欺詐地獲取或保留死者遺產的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人如欺詐債權人或沒有付出十足有值代價而獲取、收取或持有死者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使到欠死者遺產的債項或法律責任得以免除,該人須因其本身的錯誤行為而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被追訴,而被追訴範圍則以其所收取或到達其手中的財產或他所免除的債項或法律責任,扣減以下項目後所得之數為限 —— (a) 死者去世時就某有值代價而欠下他並無欺詐性的債項;及 (b) 由他作出的付款,而該等付款是遺產代理人可適當地作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