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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0B條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0B條

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的證明書

第60B條

(1) 局長可 —— (a) 應 —— (i) 就在2006年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去世的人的遺產提出;及 (ii) 按照局長所指明的方式提出, 的申請; (b) 在申請人令他信納在緊接死者去世前,死者在任何銀行開立有只以他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帳戶的情況下;及 (c) 根據他認為充分的證明, 就有關遺產向申請人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2) 根據第(1)(a)款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的申請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須由擬就有關遺產申請授予的人提出;及 (b) 如只為第(3)(a)款所描述的目的而提出,則可由局長覺得屬持有所申請的證明書的適當人選的人提出。 (3) 就死者的遺產而發出的支用款項證明書,須證明局長信納證明書內指明的款額,是就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屬所需的 —— (a) 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 (b) 支付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的生活費 —— (i) 在緊接死者去世前是由死者贍養的;及 (ii) 局長覺得屬對死者的遺產享有權益的。 (4) 如 —— (a) 局長就死者的遺產發出關乎某銀行帳戶的支用款項證明書;及 (b) 該證明書的持有人 —— (i) 向有關銀行出示該證明書;及 (ii) 向該銀行提供充分的他本人的身分證明, 則出示該證明書須視為由死者依章要求自有關帳戶提取該證明書內指明的款額,猶如死者仍然在世一樣,而該銀行須在根據第60G(1)條對該證明書附加的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據此向該證明書的持有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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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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