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死者遺囑(如有的話)沒有處置的死者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包括在支付差餉、稅項、租金、保險費用、維修費及其他適宜算入收益項下的支出後的不動產淨租金及利潤),或無須作上述遺產管理用途者,不論該遺產作何投資,均可從死者去世之時起被視為收益而予以運用,並為該目的而可在終身權益持有人及未來權益的持有人之間作出所需的分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4條
死者遺囑(如有的話)沒有處置的死者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包括在支付差餉、稅項、租金、保險費用、維修費及其他適宜算入收益項下的支出後的不動產淨租金及利潤),或無須作上述遺產管理用途者,不論該遺產作何投資,均可從死者去世之時起被視為收益而予以運用,並為該目的而可在終身權益持有人及未來權益的持有人之間作出所需的分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