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管理
第63條
(1) 凡死者的遺產無力償債,則其遺產須按照附表1第I部所列規則予以管理。 (2) (a) 遺產代理人的遺產保留權及選擇債權人的權利可就死者的所有資產而行使,但遺產保留權只適用於欠遺產代理人本人的債項,不論有關債項是欠下該遺產代理人獨自一人或是欠下他與另一人者。 (b) 除上述的規定外,本條例並不影響遺產代理人的遺產保留權或其選擇債權人的權利。 (3) 凡死者的遺產有力償債,則除法院規則及下文所載關於死者財產押記的條文以及除其遺囑所載條文(如有的話)另有規定外,其遺產須按照附表1第II部所述次序運用於清償可從中支付的殯殮、遺囑管理或遺產管理的開支、債項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