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代理人訂立的合約
第65條
(1) 除第54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遺產代理人於妥為管理遺產時所訂立的每份合約,對死者當其時的其他遺產代理人均具約束力,並可對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或可由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強制執行,該合約並可由任何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實施、更改或撤銷,猶如該合約是由其本人訂立一樣。 (2) 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要求作出允許、轉讓或轉易的權利。 (3) 不論立遺囑人或無遺囑者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去世,本條均適用。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5條
遺產代理人訂立的合約
(1) 除第54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遺產代理人於妥為管理遺產時所訂立的每份合約,對死者當其時的其他遺產代理人均具約束力,並可對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或可由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強制執行,該合約並可由任何該等其他遺產代理人實施、更改或撤銷,猶如該合約是由其本人訂立一樣。 (2) 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要求作出允許、轉讓或轉易的權利。 (3) 不論立遺囑人或無遺囑者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去世,本條均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