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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6條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6條

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允許或轉易

第66條

(1) 任何遺產代理人可允許將立遺囑人或無遺囑者有權享有的不動產或他藉遺囑行使一般指定受益的權力而轉予該遺產代理人的不動產,以遺贈、轉予、分派或其他方式歸屬予任何有權享有該不動產的實益權益的人,或有權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享有該不動產的人。 (2) 該項允許的作用,是使與該項允許有關的遺產歸屬予該人,而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現,否則該項允許須追溯至死者去世之時。 (3) 將法定產業權歸屬予他人的允許須以書面作出,由遺產代理人簽名,並註明獲歸屬該產業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其作用是使與該項允許有關的法定產業權歸屬予該人;任何允許如非以書面作出或無註明獲歸屬產業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則並無轉移該法定產業權的效用。 (4) 由遺產代理人向買家作出的法定產業權轉易,不得僅由於該買家可能已知悉死者的所有債項、法律責任、殯殮、遺囑管理或遺產管理的開支、稅項及遺贈已清償或已預留款項作該等用途而成為無效。 (5) 遺產代理人給予的允許或作出的轉易,不得損害遺產代理人或其他人收回與該項允許或該宗轉易有關的產業權的權利,或從該產業權中獲彌償若非有任何允許或轉易,則該產業權便須負擔的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權利,但如允許或轉易是向法定產業權的買家作出者則除外。 (6) 遺產代理人可要求就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獲得保證,作為給予允許或作出轉易的條件,但如已對上述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作出合理安排,則遺產代理人無權僅由於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存續而延遲給予允許,而所給予的允許可受任何法定產業權或以法律按揭的方式作出的押記所規限。 (7) 不論立遺囑人或無遺囑者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去世,本條均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作出的允許及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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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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