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該項允許的作用,是使與該項允許有關的遺產歸屬予該人,而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現,否則該項允許須追溯至死者去世之時。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2條
該項允許的作用,是使與該項允許有關的遺產歸屬予該人,而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現,否則該項允許須追溯至死者去世之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