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5條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5條

第5條

遺產代理人給予的允許或作出的轉易,不得損害遺產代理人或其他人收回與該項允許或該宗轉易有關的產業權的權利,或從該產業權中獲彌償若非有任何允許或轉易,則該產業權便須負擔的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權利,但如允許或轉易是向法定產業權的買家作出者則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資產的管理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