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遺產代理人可要求就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獲得保證,作為給予允許或作出轉易的條件,但如已對上述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作出合理安排,則遺產代理人無權僅由於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存續而延遲給予允許,而所給予的允許可受任何法定產業權或以法律按揭的方式作出的押記所規限。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條
遺產代理人可要求就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獲得保證,作為給予允許或作出轉易的條件,但如已對上述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的清償作出合理安排,則遺產代理人無權僅由於該等稅項、債項或法律責任存續而延遲給予允許,而所給予的允許可受任何法定產業權或以法律按揭的方式作出的押記所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