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已有任何該等允許、轉讓或轉易,法院可應任何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的申請 —— (a) 命令進行法院認為為使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而需要的出售、交換、按揭、押記、租賃、付款、轉讓或其他交易; (b) 宣布該名獲歸屬有關財產的人(並非買家)為上述目的而作為受託人; (c) 就任何轉易契或其他文書的擬備及簽立而給予指示,或就施行該命令所需進行的其他事宜而給予指示; (d) 按照《受託人條例》(第29章)的條文作出歸屬令或委任某人作出轉易。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2條
即使已有任何該等允許、轉讓或轉易,法院可應任何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的申請 —— (a) 命令進行法院認為為使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而需要的出售、交換、按揭、押記、租賃、付款、轉讓或其他交易; (b) 宣布該名獲歸屬有關財產的人(並非買家)為上述目的而作為受託人; (c) 就任何轉易契或其他文書的擬備及簽立而給予指示,或就施行該命令所需進行的其他事宜而給予指示; (d) 按照《受託人條例》(第29章)的條文作出歸屬令或委任某人作出轉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