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本條所賦予的權力妥為分派的財產,在分派後須被視為特准的投資,並可據此而予以保留或處理。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3條
根據本條所賦予的權力妥為分派的財產,在分派後須被視為特准的投資,並可據此而予以保留或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