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遺產代理人在作出財產分派時,須顧及可能其後生存於世的人或在財產分派時不能尋獲或不能確定的人的權利,以及本條並無規定須取得其同意的人的權利。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6條
遺產代理人在作出財產分派時,須顧及可能其後生存於世的人或在財產分派時不能尋獲或不能確定的人的權利,以及本條並無規定須取得其同意的人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