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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8條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8條

第8條

如在看來是行使本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將任何不動產分派之後,獲得轉讓或轉易該不動產的人將該不動產或其中任何權益處置,則為使買家受惠,該項財產分派須當作為按照本條的規定並在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如有的話)之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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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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