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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71條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第71條

延遲分配財產的權力

第71條

除本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遺產代理人無須在死者去世後的一年期間屆滿前分配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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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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