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管理人的委任
第5條
(1) 獲(澳門)主敎座堂紅衣會或果阿總主敎委任的澳門敎區署理主敎,在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後,即有權代法團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一切權力和權限,直至上述繼任人如前述般獲委任為止。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的人的行事權限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澳門天主敎敎會法團條例 第5條
臨時管理人的委任
(1) 獲(澳門)主敎座堂紅衣會或果阿總主敎委任的澳門敎區署理主敎,在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後,即有權代法團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一切權力和權限,直至上述繼任人如前述般獲委任為止。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的人的行事權限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