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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第2條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提供的獎學金須設於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以及須設於受託人認為適合的其他機構或任何位於香港以外的高等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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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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