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受託人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的宗旨如下 —— (a) 支援、推動和促進敎育,並為該等目的,向學校及大專院校批給捐助及捐贈,以及向學生及進行研修的人頒給獎學金、補助、助學金、津貼、貸款(不論是否須支付利息或作出其他付款)和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宜的其他形式的協助(經濟或其他方面);
(b) 支援、推動和促進受託人絕對認為有助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空閒時間的培訓或敎育的一切慈善活動及計劃,使該等兒童及青少年在身體、心智及精神上的能力得以發展並成長為完全成熟的個人和社會成員;
(c) 按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合的時間及方式,向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合的機構或目的或宗旨作出支援和捐贈,以推動和促進敎育;及
(d) 提供資金和訂立或參與訂立任何管理規定,而該等行政規定為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為發起、支援、促進或贊助任何推動和促進敎育的計劃所需者。
(2) 根據第(1)款提供的獎學金須設於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以及須設於受託人認為適合的其他機構或任何位於香港以外的高等學府。
支援、推動和促進敎育,並為該等目的,向學校及大專院校批給捐助及捐贈,以及向學生及進行研修的人頒給獎學金、補助、助學金、津貼、貸款(不論是否須支付利息或作出其他付款)和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宜的其他形式的協助(經濟或其他方面);
支援、推動和促進受託人絕對認為有助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空閒時間的培訓或敎育的一切慈善活動及計劃,使該等兒童及青少年在身體、心智及精神上的能力得以發展並成長為完全成熟的個人和社會成員;
按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合的時間及方式,向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適合的機構或目的或宗旨作出支援和捐贈,以推動和促進敎育;及
提供資金和訂立或參與訂立任何管理規定,而該等行政規定為受託人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為發起、支援、促進或贊助任何推動和促進敎育的計劃所需者。
根據第(1)款提供的獎學金須設於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以及須設於受託人認為適合的其他機構或任何位於香港以外的高等學府。
(1)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的受託人及下文所界定的其職位繼任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Chater Masonic Scholarship
Fund”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受託人須按照下文所提述的法團附例予以委任,並在其獲委任的通知書及其獲委任所代替的卸任受託人(如有的話)的卸任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在當其時即當作為首任受託人的職位繼任人及法團成員。
(3) 上述通知書須由留任或卸任受託人中2人簽署,並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的受託人及下文所界定的其職位繼任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Chater Masonic Scholarship
Fund”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受託人須按照下文所提述的法團附例予以委任,並在其獲委任的通知書及其獲委任所代替的卸任受託人(如有的話)的卸任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在當其時即當作為首任受託人的職位繼任人及法團成員。
上述通知書須由留任或卸任受託人中2人簽署,並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
(1) 法團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 —— (a)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b)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c)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d)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規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項目或財產的購買;
(e) 出售、轉易、轉讓、再轉讓、移轉、退回和交出所有或任何上述投資項目,或將上述投資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得益再投資在任何上述投資項目;
(f) 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或將其變現。
(2)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指示受託人將任何資金投資在《受託人條例》()當其時列出的任何投資項目。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接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
購買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任何性質和位於任何地點的投資項目或財產,而該項購買是附加於但並不限於《受託人條例》()當其時所規定的股額、基金、股份或其他投資項目或財產的購買;
出售、轉易、轉讓、再轉讓、移轉、退回和交出所有或任何上述投資項目,或將上述投資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得益再投資在任何上述投資項目;
收取和接受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以及在附於該等饋贈、捐贈、捐獻及遺產的條件的規限下,持有該等饋贈、捐贈、捐獻或遺產或將其變現。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指示受託人將任何資金投資在《受託人條例》()當其時列出的任何投資項目。
(1) 法團可就其內部管理及管轄訂立附例,而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2) 附例的修訂須由受託人在成員大會中作出,並須就使該等修訂生效的決議,向當時在香港的每一名受託人發出最少14整天的書面通知。
(3) 經受託人中2人核證為正確並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附例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而每當該等附例更改時,經更改和經上述方式核證的文本亦須隨即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法團可就其內部管理及管轄訂立附例,而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附例的修訂須由受託人在成員大會中作出,並須就使該等修訂生效的決議,向當時在香港的每一名受託人發出最少14整天的書面通知。
經受託人中2人核證為正確並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附例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而每當該等附例更改時,經更改和經上述方式核證的文本亦須隨即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按規定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受託人中2人面前蓋章,並須由受託人中2人簽署。
引用此法例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7(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