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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第2條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第2條

成立為法團

第2條

(1)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的受託人及下文所界定的其職位繼任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Chater Masonic Scholarship Fund”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受託人須按照下文所提述的法團附例予以委任,並在其獲委任的通知書及其獲委任所代替的卸任受託人(如有的話)的卸任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在當其時即當作為首任受託人的職位繼任人及法團成員。 (3) 上述通知書須由留任或卸任受託人中2人簽署,並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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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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