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附例的權力、修訂的方法及附例的核證與存放
第4條
(1) 法團可就其內部管理及管轄訂立附例,而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2) 附例的修訂須由受託人在成員大會中作出,並須就使該等修訂生效的決議,向當時在香港的每一名受託人發出最少14整天的書面通知。 (3) 經受託人中2人核證為正確並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附例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而每當該等附例更改時,經更改和經上述方式核證的文本亦須隨即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 第4條
訂立附例的權力、修訂的方法及附例的核證與存放
(1) 法團可就其內部管理及管轄訂立附例,而所有該等附例經法團同意後,即對法團每一名成員具約束力。 (2) 附例的修訂須由受託人在成員大會中作出,並須就使該等修訂生效的決議,向當時在香港的每一名受託人發出最少14整天的書面通知。 (3) 經受託人中2人核證為正確並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附例文本,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而每當該等附例更改時,經更改和經上述方式核證的文本亦須隨即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和存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