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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 第3條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 第3條

會友名冊

第3條

法團須在其主堂或聚會處備存一份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會友的名冊,並須將法團認為是宜於接納為上述公理堂的會友的任何人的姓名載錄於該名冊內。該簿冊以下稱為會友名冊,而名列該簿冊內的人以下則稱為公理堂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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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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