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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

章號
Cap. 100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全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成立為法團

(1) 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全會成員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The

Church Body of the China Congregational Church in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

(2) 法團以前述名稱永久延續,並在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而且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3)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與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4)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全會成員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The

Church Body of the China Congregational Church in Hong Kong”的名稱命名。

第2條

法團以前述名稱永久延續,並在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而且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第3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與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4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3條會友名冊

法團須在其主堂或聚會處備存一份香港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會友的名冊,並須將法團認為是宜於接納為上述公理堂的會友的任何人的姓名載錄於該名冊內。該簿冊以下稱為,而名列該簿冊內的人以下則稱為公理堂會友。

第4條填補全會空缺

如上述任何全會成員去世、辭職或被免職,接替該名去世、辭職或被免職的人的繼任人,須由在法團為此所召開的會議中出席的公理堂會友中的過半數會友委任。每一名如此獲選的人的姓名,連同獲選日期及有關其獲選出任的職位的詳情,均須登錄於會友名冊內,而每則記項均須由最少4名全會成員簽署。

第5條主持宗教儀式等

公理堂的宗教儀式須由當其時在任的公理堂牧師規管和主持,並須按照以《舊約》及《新約》為依據的基督教原則及盡可能按照歐美現存的公理宗教會的慣例而行事。

第6條訂立規例的權力

除條文另有規定外,法團可一般地就公理堂的宗教儀式以及其財產及事務的管理訂立規例。所有該等規例均須提交為此所召開的會友會議,而該等規例如獲出席該會議的會友中的過半數會友批准,對法團及全體公理堂會友均具約束力。任何該等規例的文本,在蓋上法團印章及經任何4名全會成員加簽後,均須接受為該等規例已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訂立和確認的證據。

第7條撤銷全會成員的職位或會友的會籍

上述規例可訂定條文,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公理堂會友表決的方式,撤銷任何全會成員的職位或任何公理堂會友的會籍。

第8條召開會議

每次根據本條例舉行會議,可在主堂的門上或法團在香港的其他聚會處的門上,於緊接會議日期之前的兩個星期日張貼告示以召開會議,而告示內須註明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以及所討論事務的性質。

第9條印章的使用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並由至少4名的當其時全會成員簽署。

第10條保留條文
15 條

引用此法例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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