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章號
Cap. 49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70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2條
第2條釋義

在本條例中,內界定的詞句具有在該內列出的涵義。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2) 及並無效力准許對政府或對在為政府服務時以公職人員身分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作出任何事情的人採取法律程序,或對政府或該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3) 如署長認為任何公職人員在為政府服務而執行職責時已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些事情,而該作為或不作為違反本條例,則如該作為或不作為沒有立即終止以令署長滿意,署長須將該事項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4) 政務司司長接獲報告後,須就該事項作出查訊,如該項查訊顯示任何公職人員正繼續違反本條例或相當可能會再違反本條例,則政務司司長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以停止該違例事項或避免該違例事項再發生,以及補救任何可能已發生的環境損害。

第1條

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第2條

及並無效力准許對政府或對在為政府服務時以公職人員身分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作出任何事情的人採取法律程序,或對政府或該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第3條

如署長認為任何公職人員在為政府服務而執行職責時已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些事情,而該作為或不作為違反本條例,則如該作為或不作為沒有立即終止以令署長滿意,署長須將該事項向政務司司長報告。

第4條

政務司司長接獲報告後,須就該事項作出查訊,如該項查訊顯示任何公職人員正繼續違反本條例或相當可能會再違反本條例,則政務司司長須確保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以停止該違例事項或避免該違例事項再發生,以及補救任何可能已發生的環境損害。

第2條環境影響評估
第4條某些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

(1) 及列明的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

(2)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藉在及內的指定工程項目一覽表中加入或刪去工程項目而修訂該等一覽表。

(3) 在或內增加指定工程項目並不影響任何現有工程項目,但該現有工程項目必須是 —— (a) 已獲政府或某一法定主管當局根據局長在修訂的命令中指明的條例而批准、准許、授權或同意的;或

(b) 在內增加該項工程項目後6個月內展開建造工程的。

(4) 如某些相連工程項目個別而言並未達到或所指明的符合成為指定工程項目的資格的水平,而該等相連工程項目是由同一人或由相聯繫的人建議的,則如局長信納將該等相連工程項目分開的背後目的是規避本條例的施行,他可在諮詢署長後以書面指明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署長須將一份指明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的指明文件的文本,給予建議或正進行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的人或相聯繫的人。

(5) 任何人或任何相聯繫的人可向署長申請確定他或他們建議的相連工程項目是否須視為指定工程項目。署長須在14天內將該等工程項目須視為指定工程項目一事通知該人或該等相聯繫的人。

第1條

及列明的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

第2條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藉在及內的指定工程項目一覽表中加入或刪去工程項目而修訂該等一覽表。

第3條
第a條

已獲政府或某一法定主管當局根據局長在修訂的命令中指明的條例而批准、准許、授權或同意的;或

第b條

在內增加該項工程項目後6個月內展開建造工程的。

第4條

如某些相連工程項目個別而言並未達到或所指明的符合成為指定工程項目的資格的水平,而該等相連工程項目是由同一人或由相聯繫的人建議的,則如局長信納將該等相連工程項目分開的背後目的是規避本條例的施行,他可在諮詢署長後以書面指明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署長須將一份指明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為指定工程項目的指明文件的文本,給予建議或正進行該等相連工程項目的人或相聯繫的人。

第5條

任何人或任何相聯繫的人可向署長申請確定他或他們建議的相連工程項目是否須視為指定工程項目。署長須在14天內將該等工程項目須視為指定工程項目一事通知該人或該等相聯繫的人。

第5條申請研究概要或申請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1) 任何人如正計劃一項指定工程項目,須向署長申請 —— (a)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以便為該項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或

(b) (如第(9)、(10)或(11)款的規定是有關的)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2) 申請人須 —— (a) 以署長批准的格式提交申請;

(b) 提交符合技術備忘錄的工程項目簡介;

(c) 在向署長呈交工程項目簡介之日的翌日,就備有該工程項目簡介一事在一般行銷於香港的一份每日出版的中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報章上刊登符合署長規定的格式的廣告;及

(d) 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

(3) 署長須在接獲工程項目簡介後,知會環境諮詢委員會,並須將該工程項目簡介的文本一份送交該委員會。

(4) 署長可在接獲申請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進一步資料或將申請的任何欠妥之處通知申請人。

(5) 署長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可規定申請人就備有與該等資料有關的附加資料或細節一事刊登廣告。

(6) 環境諮詢委員會及任何人可在刊登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廣告的14天內,就與有關的指定工程項目有關的技術備忘錄所涵蓋的環境問題,向署長提出關於該工程項目簡介的意見。署長在擬定該指定工程項目的研究概要時,須考慮所接獲的任何意見。

(7) 署長須在接獲申請或根據第(4)款提供的進一步資料的45天內 —— (a) 向申請人發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

(b) 將他已發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一事通知環境諮詢委員會;或

(c) 藉書面通知准許該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8) 如署長沒有在接獲第(4)款所指的申請或進一步資料的45天內,以書面通知拒絕給予准許,則署長須視作已根據第款同意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9) 如申請人使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介後 —— (a) 該項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已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獲得充分評估;及

(b) 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的資料及定論仍屬有關,

(10) 如申請人使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介後,某項獲豁免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的影響及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均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署長可藉書面通知准許該申請人為該項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而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11) 如申請人使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介後,該項指定工程項目相當不可能會有不良的環境影響且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准許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12) 在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時,署長可施加條件(但須以有關的技術備忘錄為指引),在不限制施加任何合理條件的權力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包括在發出或持有該項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方面所須遵守的規定。

第1條
第a條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以便為該項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或

第b條

(如第(9)、(10)或(11)款的規定是有關的)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第2條
第a條

以署長批准的格式提交申請;

第b條

提交符合技術備忘錄的工程項目簡介;

第c條

在向署長呈交工程項目簡介之日的翌日,就備有該工程項目簡介一事在一般行銷於香港的一份每日出版的中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報章上刊登符合署長規定的格式的廣告;及

第d條

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

第3條

署長須在接獲工程項目簡介後,知會環境諮詢委員會,並須將該工程項目簡介的文本一份送交該委員會。

第4條

署長可在接獲申請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進一步資料或將申請的任何欠妥之處通知申請人。

第5條

署長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可規定申請人就備有與該等資料有關的附加資料或細節一事刊登廣告。

第6條

環境諮詢委員會及任何人可在刊登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廣告的14天內,就與有關的指定工程項目有關的技術備忘錄所涵蓋的環境問題,向署長提出關於該工程項目簡介的意見。署長在擬定該指定工程項目的研究概要時,須考慮所接獲的任何意見。

第7條
第a條

向申請人發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

第b條

將他已發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一事通知環境諮詢委員會;或

第c條

藉書面通知准許該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第8條

如署長沒有在接獲第(4)款所指的申請或進一步資料的45天內,以書面通知拒絕給予准許,則署長須視作已根據第款同意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第9條
第a條

該項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已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獲得充分評估;及

第b條

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的資料及定論仍屬有關,

第10條

如申請人使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介後,某項獲豁免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的影響及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均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署長可藉書面通知准許該申請人為該項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而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第11條

如申請人使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介後,該項指定工程項目相當不可能會有不良的環境影響且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署長可在局長的同意下,准許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第12條

在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時,署長可施加條件(但須以有關的技術備忘錄為指引),在不限制施加任何合理條件的權力的原則下,該等條件可包括在發出或持有該項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方面所須遵守的規定。

第6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1) 申請人須按照下述項目擬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a)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規定;及

(b) 適用於該項評估的技術備忘錄。

(2) 申請人須將一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交署長批准,並須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署長可規定申請人提供足夠數量的該報告文本,以使署長能將該等文本給予有關的技術備忘錄中所界定的有關各方傳閱。

(3) 署長須在接獲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60天內,決定該項評估 —— (a) 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或

(b) 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

(4) 如署長決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他須告知申請人何時須展示該報告以供公眾查閱,該廣告是否須載有任何特定資料,以及是否須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或其屬下的小組委員會。

(5) 如署長沒有在接獲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60天內,以書面通知該報告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署長須視作已決定該報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申請人須按在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中列出的該報告的文本數目而提交該等文本。

(6) 如署長決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他須將為何該報告不獲接受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7) 如申請人被要求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他須在署長告知的時間及地點將該報告提交該委員會。

第1條
第a條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規定;及

第b條

適用於該項評估的技術備忘錄。

第2條

申請人須將一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交署長批准,並須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署長可規定申請人提供足夠數量的該報告文本,以使署長能將該等文本給予有關的技術備忘錄中所界定的有關各方傳閱。

第3條
第a條

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或

670 條

引用此法例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9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