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提供和取得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作出規管,並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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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保安局局長可為不同條文(包括的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本條例可引稱為。
本條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保安局局長可為不同條文(包括的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包括該地方任何部分的法律;
(b)
(3)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任何一套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可與任何數目(包括任何組合)的 —— (a) 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b) 香港以外地方,
(4) 適用於 —— (a) 香港政府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或
(b) 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的安排,
(5) 在及的定義中以及在第(9)款中,對命令的提述包括(不論如何描述的)任何命令、判令、指示或判決,或其任何部分。
(6) 凡某人獲取在或的定義中(b)段所提述的金錢利益,就本條例而言,他即被視作猶如他已在與該利益所關乎的香港嚴重罪行或外地嚴重罪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連的情況下獲取一筆相等於該利益的價值的款項一樣,而本條例其他條文亦須據此解釋。
(7)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本條例並不賦權任何私人或任何代表私人行事的人,就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刑事事宜而 —— (a) 取得、隱藏或排除任何證據;或
(b) 阻礙或以其他方式妨害任何根據本條例提出的要求。
(8) 在本條例中,對就某項刑事事宜規定須作或已作的任何事情的提述(不論如何表達),亦包括對在該項刑事事宜中規定須作或已作的該項事情的提述。
(9) 在本條例中,對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的任何提述,包括對因該法律程序而引起的命令的提述。
(10) 除第(11)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並不規定披露所指的任何享有法律特權的品目。
(11) 第(10)款不影響第IV部的實施。
任何因外地罪行而正被羈押候審或等候判處的人;或
任何因外地罪行而被判處監禁的人,
在與外地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或其價值;
從在與外地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而直接或間接得來的財產或將該等款項或酬賞變現而直接或間接所得的財產,或該等財產的價值;或
曾在或擬在與外地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財產,或該等財產的價值;或
剝奪某人在與外地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獲取的金錢利益,
回答某條指明的問題;或
交出某份指明的文件;
偵查;
檢控;或
附帶刑事事宜;
如香港向該地方請求在某刑事事宜上提供協助,則指律政司司長信納為在當其時可根據該地方的法律收取該項請求的人;或
如該地方向香港請求在某刑事事宜上提供協助,則指律政司司長信納為在當其時可根據該地方的法律提出該項請求的人;
在與香港罪行或外地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限制財產的處理,或在與香港罪行或外地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檢取、沒收或充公財產;或
香港沒收令或外地沒收令的取得、強制執行或履行;
香港政府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安排;或
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安排;及
為提供和取得香港與上述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目的而作出的安排;
任何因香港罪行而正被羈押候審或等候判處的人;或
任何因香港罪行而被判處監禁的人;
在與香港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或其價值;
從在與香港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而直接或間接得來的財產或將該等款項或酬賞變現而直接或間接所得的財產,或該等財產的價值;或
曾在或擬在與香港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財產,或該等財產的價值;或
剝奪某人在與香港嚴重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獲取的金錢利益,
對香港罪行或外地罪行進行的偵查;或
為附帶刑事事宜的目的而進行的偵查;
構築物(不論是否可移動或離岸的)、建築物、帳幕、車輛、船隻、飛機或氣墊船;
任何地方(不論是否圍封的或有建築物坐落其上);及
處所(包括屬(a)或(b)段提述的種類的處所)的某個部分;
收受或取得該財產;
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不論是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位置、處置、調動或擁有權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權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處置或轉換該財產;
將該財產帶進香港或調離香港;
以該財產借貸,或作擔保(不論是藉押記、按揭或質押或其他方式);
就稅務顧問而言,指屬範圍內的文件;
就有關核數師而言,指屬範圍內的文件;
任何警務人員;
根據《香港海關條例》()設立的香港海關的任何成員;
《廉政公署條例》()所指的任何廉署人員;及
律政司司長為本條例的目的而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包括任何屬於某界別的人的人)。
引用此法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5(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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