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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 第5條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 第5條

契據的簽立

第5條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中華便以利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須由法團簽署的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他的受託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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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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