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中華便以利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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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中華便以利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President in Hong Kong of the China Peniel Missionary Society
Incorporated”的名稱命名,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任何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任何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如中華便以利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去世,或停任上述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中華便以利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須由法團簽署的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他的受託代表人簽署。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中華便以利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3) 如會長去世或由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委任新的會長,則該項委任須由法團在香港的4名董事以過半數票取決的方式作出。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中華便以利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如會長去世或由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委任新的會長,則該項委任須由法團在香港的4名董事以過半數票取決的方式作出。
引用此法例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1(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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