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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會條例 第2條

道明會條例 第2條

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

第2條

道明會香港總務長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for the Dominican Missions in the Far East”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而該法團可按其覺得適當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該法團有全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全面的權力將款項投資於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或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並有全面的權力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該法團現進一步獲賦予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該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及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及證券、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但須就其獲委任為香港總務長,以及就該項委任的證明已呈交行政長官,在憲報發出適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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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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