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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道明會條例

章號
Cap. 101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
第3條法團的印章的使用

規定須蓋上該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上述總務長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面前蓋章,並須由他簽署。

第4條保留條文
5 條

引用此法例

《道明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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