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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土地測量條例

章號
Cap. 47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3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從事土地界線測量的土地測量師的註冊及紀律事宜、土地界線測量水準的管制事宜、土地界線記錄的設立事宜,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被水淹蓋的土地;及

第b條

附着土地的建築物或其他物件,或永久牢固於這些建築物或物件的物件,

第i條

對土地的權利、利益或地役權;或

第ii條

土地或建築物的不分割份數的全部或部分;

第a條

標準;

第b條

規格;及

第c條

任何其他書面的實務指導或指引;

第2條土地測量監督
第3條土地測量監督

地政總署署長須擔任土地測量監督。

第4條監督的職權
第a條

備存土地界線記錄;

第b條

就認可土地測量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指稱,向局長提供意見;及

第c條

由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賦予監督的其他職權,或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賦予監督的其他職權。

第5條監督可將職權轉授他人

監督可將他根據本條例所行使的所有或任何職權,藉憲報公告,轉授予他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公職人員或某類公職人員;而監督可將不同職權轉授予不同的公職人員或不同類別的公職人員。

第3條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
第6條委任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

(1) 局長須委出一個委員會,稱為“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 (a) 監督出任主席;

(b)

(c)

(2)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人,除須符合該款所述條件外,必須是認可土地測量師,但組成第一屆委員會的人則不在此限。

(3) 第一屆委員會根據第(1)款委出後,註冊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根據第款委任的第一屆委員會成員的名字,列入名冊內。

(4)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當根據第款委任的第一屆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列入名冊時,該等成員即成為認可土地測量師,他們並須向註冊主任繳交訂明的註冊費用。

第1條
第a條

監督出任主席;

第b條
第i條

須具有最少5年香港土地界線測量經驗;及

第ii條

由監督提名;

第c條
第i條

須具有最少5年香港土地界線測量經驗;及

第ii條

由學會提名,

第2條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人,除須符合該款所述條件外,必須是認可土地測量師,但組成第一屆委員會的人則不在此限。

第3條

第一屆委員會根據第(1)款委出後,註冊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根據第款委任的第一屆委員會成員的名字,列入名冊內。

第4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當根據第款委任的第一屆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列入名冊時,該等成員即成為認可土地測量師,他們並須向註冊主任繳交訂明的註冊費用。

第7條任期

(1) 委員會的成員(除主席外) —— (a) 任期在委任條款中指明,但不得超過2年;

(b) (除公職人員外)可藉書面通知向局長辭職;及

(c) 可再獲委任。

(2) 如委員會的成員 —— (a)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達成《破產條例》()所指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因身體或精神的疾病以致不能行使其作為委員會成員的職權;

(c) 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

(d) 連續6個月未有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或

(e) 作出違紀行為,

(3) 如因委員會成員死亡、辭職、遭免任或因其他原因,以致委員會出現空缺,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另一人填補該空缺;該填補空缺的人須與該成員一樣,屬於所訂的同一類別,其任期亦至該成員原來任期屆滿時為止。

(4) 凡委員會成員因暫時離開香港或暫時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以致在某段期間不能行使他作為委員會成員的職權,局長可委任另一人在該段期間暫代該成員的職位,而該暫代職位的人須與該成員一樣,屬於所訂的同一類別。

(5) 即使委員會出現空缺,亦不影響其職權。

第1條
第a條

任期在委任條款中指明,但不得超過2年;

第b條

(除公職人員外)可藉書面通知向局長辭職;及

第c條

可再獲委任。

第2條
第a條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達成《破產條例》()所指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第b條

因身體或精神的疾病以致不能行使其作為委員會成員的職權;

第c條

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

第d條

連續6個月未有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或

第e條

作出違紀行為,

第3條

如因委員會成員死亡、辭職、遭免任或因其他原因,以致委員會出現空缺,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另一人填補該空缺;該填補空缺的人須與該成員一樣,屬於所訂的同一類別,其任期亦至該成員原來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4條

凡委員會成員因暫時離開香港或暫時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以致在某段期間不能行使他作為委員會成員的職權,局長可委任另一人在該段期間暫代該成員的職位,而該暫代職位的人須與該成員一樣,屬於所訂的同一類別。

第5條

即使委員會出現空缺,亦不影響其職權。

第8條委員會的職權
第a條

設置及備存認可土地測量師名冊;

第b條

接受、審查、考慮、批准或拒絕註冊申請、註冊續期申請及恢復註冊申請;

333 條

引用此法例

《土地測量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3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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