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將某些種類的性別歧視及基於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的歧視,並將性騷擾以及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定為違法作為;就委出其職能為致力消除此等歧視及騷擾以及一般地促進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平等機會的委員會訂定條文;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由修訂;由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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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在本條例中提述解僱某人或免除某人的合夥人地位,包括提述 —— (a) 在任何期間(包括藉參照某事件或情況而屆滿的期間)屆滿時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緊接該項終止之後該項僱用或合夥人身分並無以相同的條款獲得再續;
(b) 藉着該人的作為(包括發出通知)而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在有關情況下該人是有權由於僱主或其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行徑,無須發出通知而終止該項僱用或合夥人身分。
(3) 就本條例而言,凡執行通知發出或區域法院作出裁定後,有人對該項通知或裁定提出上訴而其上訴遭駁回、撤回或放棄,或並無人提出上訴而上訴期限亦已屆滿,則該項通知或裁定即成為最終的通知或裁定;就此而言,如有人就執行通知提出上訴,即使該通知中的某項要求經上訴後遭推翻,但卻有指示根據就該通知發出,則該上訴亦被視作遭駁回。
(4)
(5)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6)
(7) 在第(5)款中 ——
(8) 在或中凡有提述對女性作出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以及第(5)及(7)款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
(8A) 凡在或的條文中提述對女性作出騷擾,如該騷擾屬所指的騷擾,則第(8)款不適用於該條文。
(9)
(10) 凡在本條例制定之後制定的條例,將一條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的條文再制定(不論是否加以修改),則該條經再制定的條文,就第(9)款而言須視為猶如繼續載於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中。
該人的配偶;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母;
該人的子女,或該子女的配偶;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不論是全血親或半血親),或該兄弟姊妹的配偶;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該人的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或該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的配偶,
未婚;
已婚;
已婚但與配偶分開居住;
已離婚;或
已喪偶;
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
由個人親自進行任何工作或勞動的合約,
在報章或其他刊物上刊登;
在電視或電台播送;
展示通告、告示、標籤、廣告牌或貨品;
派發樣品、傳單、商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或
任何其他方式,
在任何期間(包括藉參照某事件或情況而屆滿的期間)屆滿時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緊接該項終止之後該項僱用或合夥人身分並無以相同的條款獲得再續;
藉着該人的作為(包括發出通知)而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在有關情況下該人是有權由於僱主或其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行徑,無須發出通知而終止該項僱用或合夥人身分。
就本條例而言,凡執行通知發出或區域法院作出裁定後,有人對該項通知或裁定提出上訴而其上訴遭駁回、撤回或放棄,或並無人提出上訴而上訴期限亦已屆滿,則該項通知或裁定即成為最終的通知或裁定;就此而言,如有人就執行通知提出上訴,即使該通知中的某項要求經上訴後遭推翻,但卻有指示根據就該通知發出,則該上訴亦被視作遭駁回。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在或中凡有提述對女性作出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以及第(5)及(7)款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
凡在或的條文中提述對女性作出騷擾,如該騷擾屬所指的騷擾,則第(8)款不適用於該條文。
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任何條例;
根據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訂立;並
在本條例制定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
凡在本條例制定之後制定的條例,將一條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的條文再制定(不論是否加以修改),則該條經再制定的條文,就第(9)款而言須視為猶如繼續載於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中。
第(5)款所指的性騷擾;或
第2A條所指的騷擾。
(1) 就本條例(除外) 而言,任何人如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而作出以下作為,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騷擾 ——
(2) 在第(1)款中 ——
引用此法例
《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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